【聯合新聞網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即日起,帶病投保勞工保險,均可領取死亡給付。
勞委會(新聞、網站)目前是以行政命令,限制勞工在加入勞保前若罹患癌症等特殊病症,於保險期間死亡,受益人不得請領死亡給付。但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指出,這項限制違憲,應立即廢除。
一名黃姓勞工,在八十七年罹患肺癌,體能只有一般人的一半,他在八十八年間以某公司員工名義加入勞保,八十九年死亡,勞保局拒絕給付一百廿餘萬元的勞保死亡給付。
黃姓勞工的太太及兩個小孩訴願及打行政訴訟均遭敗訴,家屬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此解釋後,可重新向勞委會聲請給付。大法官的解釋,對類似案例的勞工家屬,將是一大利多。
勞委會拒絕給付的理由,主要因為七十七、七十九年間的函釋,勞工如在加入勞保前,已有嚴重身心障害,或明顯外在症狀,或已診斷確定罹患紅斑性狼瘡症、癌症、尿毒症等急病者,均不得就該事故請領現金給付或醫療給付;其中,現金給付便包括死亡給付。
解釋文指出,勞工參加勞保及所生的公法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的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種類及保險給付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予以規定。
大法官認為,勞委會以行政命令性質的函釋,限制罹患癌症等特殊疾病的勞工,必須在保險期間罹病,受益人才有權請領死亡給付,已經逾越勞工保險條例的限制,也違反憲法保留原則,應不再適用。
大法官認為,這種強制保險與一般的商業保險不同,勞委會不應在法律之外擅自限制勞工死亡後,受益人請領死亡保險的權利。
帶病加入勞保 可領死亡給付
- 200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