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性騷擾防治法今天開始施行,平常愛開黃腔、毛手毛腳的人,不管是公開或私底下和他人互動,都要謹言慎行;否則,不但可能要花錢賠償,最高還可能惹來兩年徒刑!
一般人很難區分性騷擾和猥褻的差別。司法實務上,猥褻必須以「引起他人性慾」為構成要件;但性騷擾規定明顯寬鬆許多,只要讓對方有惡心、不舒服的感覺,都可能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罰對象還包括不制止糾正的雇主、負責人。
最常見的「性騷擾」行為,如講黃色笑話、對人動手動腳,只要讓旁人感到不舒服,經溝通後依然如故,都可能構成性騷擾;因此,自以為幽默或自認是欣賞對方的言談舉止,如果未顧慮對方的感覺,很可能反而惹禍上身。
依新法規定,對他人性騷擾者,除可能被處罰鍰,還有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性騷擾防治法 今天開始施行
- 200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