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李增汪/縣府報導) 金門在家照顧幼兒的專職媽媽,自今年二月份起,於提出申請並經核定通過者,每月將有三千元以上的「薪水」可拿,最高領到六千元。在金門縣議會三讀通過各縣市首創的「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草案後,金門縣政府也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並施行,讓福利縣的目標再邁進一大步。
金門縣政府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並施行的「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係縣政府為貫徹婦女福利政策,鼓勵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及照顧家有身心障礙兒童,以增進親子關係,啟發子女智慧,促進子女身心健康,而特別制定的。
金門縣政府指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照顧子女津貼:
在設籍方面,現設籍金門縣之婦女,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一)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金門縣,且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者。但夫妻之一方曾遷出金門縣者,並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後遷入者,須遷入設籍滿五年後,始得申請。(二)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夫妻之一方曾設籍金門縣,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金門縣五年以上,且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者。(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因出生而設籍金門縣,於申請本津貼時,夫妻雙方或單親家庭之婦女設籍金門縣五年以上,且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者。
照顧對象:(一)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二)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而照顧者就業情況方面,以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在家庭總收入或總資產符合下列各目者:(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者。(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第一項第一款之婦女為外籍或大陸地區人民,得不受設籍金門縣之限制。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申請發給本津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一、申請表。二、全戶戶籍謄本。三、各級稅捐稽徵機關出具家庭成員所得資料及相關資產等證明文件。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五、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免附)。六、其他相關文件。
而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者,發給本津貼之標準如下:一、照顧子女一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三千元。二、照顧子女二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三、照顧子女三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六千元。金門縣政府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本津貼發放金額。
至於該津貼申請程序如下:一、申請人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辦理。二、各鄉(鎮)公所受理申請案件,除應辦理相關文件初審外,並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就業情形後報金門縣政府核定。三、各鄉(鎮)公所應加強審核申請人所照顧子女年齡增長動態,已滿三足歲或已滿十二足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主動報金門縣政府辦理請領口數刪減。四、各鄉(鎮)公所發現申請人或其照顧三足歲以下或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戶籍異動,如其在金門縣內遷徙,應互相通報並副知金門縣政府。五、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填報異動單,由鄉(鎮)公所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如經鄉(鎮)公所發現,應主動報請金門縣政府辦理停發,若有溢領情事,各鄉(鎮)公所應負追繳之責。六、各鄉(鎮)公所於每月十五日前繕造請領清冊報送金門縣政府辦理撥款。
金門縣政府每年定期辦理請領對象總清查一次;並得隨時辦理抽查,如發現未具請領資格,或有溢領情事者,各鄉(鎮)公所應負追繳之責。而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金門縣政府完成審核合格者,自次月份起發給。而申請人於享領本津貼期間,如所照顧三足歲以下或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數有所增減,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辦,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發給或停發本津貼。本項津貼金門縣政府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而本津貼所需經費由金門縣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專職媽媽津貼上路金門再向福利縣邁進一大步
- 2006-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