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萬政府臨時人員 可適勞基法

  • 2006-02-15
 【聯合新聞網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各級政府的十三多萬名臨時人員,將可指定適用勞基法(新聞、網站)。勞委會(新聞、網站)官員表示,相關議案已報行政院,本周四行政院專案會議討論後,送請行政院長蘇貞昌核定即可發布實施。

 目前政府雇用的臨時人員,以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雇用的人員,初估約廿二萬餘人,一直要求適用勞基法。他們的理由是,政府機構雇用的技工、工友、駕駛及清潔人員已於八十七年指定適用勞基法,他們也應比照指定適用。

 勞委會指出,日前與人事行政局(新聞、網站)、銓敘部、地方機關等協商,同意政府部門雇用的「臨時人員」可以適用勞基法,但依據「聘用條例」、「派用條例」雇用者仍得依原來條例規定,不予適用。

 勞委會評估,中央至地方的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立學術單位、公立醫療院所、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藝文業等機構雇用的臨時人員約十三萬多人,納入勞基法將可依法享有休假、退休等權益。

 官員說,有關政府雇用「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問題,過去因政府財政考量,人事行政局等建議暫緩適用,但今年一月一日起,臨時人員已依勞工退休金新制提繳退休金,財政問題已獲解決;另方面,隨著勞基法修法,工時已可相當彈性化運用,適用勞基法後,技術上已無「窒礙難行」之處,因而建議指定適用。

 至於約聘雇人員部分,因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都認為政府部門約聘雇人員屬「公法上」契約關係,反對適用勞基法。勞委會數度協商都難有突破,未來可能朝訂定「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解決。

 各機關依公共就業方案、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等就業促進相關措施進用的人員,因不屬一般勞雇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也不包括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