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修正 墮胎可不經配偶同意

  • 2006-02-23
 【聯合新聞網 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大幅放寬墮胎規定,不再規定婦女墮胎前須接受輔導諮商,只要「知情同意」,醫療機構人員告知墮胎可能風險、併發症即可。墮胎思考期也從五天縮短為三天。

 國健局還新增「家暴條款」,一旦婦女認為告知配偶墮胎,可能危害身體安全時,就可不必知會另一半。國健局組長蘇淑貞說,修正草案最快三個月內送行政院審核。

 蘇淑貞說,國健局原希望婦女在墮胎前,能接受臨床心理師輔導諮商,但考量國內諮商人力不足,在配套措施不完善的情況下,可能延誤婦女墮胎時程,才改成「知情同意」。

 國健局解釋,「知情同意」類似手術同意書,即醫療院所人員須清楚告知婦女墮胎可能的風險、併發症和術後照護等衛教資訊,婦女簽署同意後才能進行。

 蘇淑貞說,一旦完成修法,不管醫療院所或醫師未落實思考期、知情同意等相關規定,可處三到十五萬元罰鍰。

 除了思考期縮短,按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婦女若因懷孕、生產會影響心理或身體健康為由而墮胎時,應徵得配偶同意,但若配偶生死不明、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就無須另一半答應。但上述規定在修正草案中也進一步放寬,一旦修法通過,想墮胎的婦女只要告知配偶即可,不必再徵得對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