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南檢所將全面清查危險機械及設備

  • 2006-02-28
 (金門記者陳麗妤/綜合報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為確保勞工安全,訂定「即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近期將展開全面清查,若有違反規定者將可處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罰鍰。故呼籲金門地區各事業單位儘速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完成檢查,以免受罰。

據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為掌握金門地區即有起重機具之使用狀況,全面清查金門地區舊有起重機具查合格狀況,並積極輔導使用單位,儘速取得相關證照以合法使用起重機。

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也於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區營業處舉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宣導講習」,於會中向與會人員說明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申請作業及應檢附資料,以提升危險機械等之使用安全。

而於該會中也做出結論,對於起重具之檢查應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提出申請,並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以日前完成檢查,取得檢查合格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指出,鑑於金門地區使用之移動式起重機多屬老舊,長年未實施檢查,欠缺原始資料致申請檢查有諸多困難,而為使危險性機械設備能全面納管,提升使用安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已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以勞安2字第0950001189號令訂定「即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舉凡符合即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要件者,得依該規則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指出,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健康與安全,勞動檢查所將於近期內全面清查金門地區即有危險性機械使用狀況,經檢查若發現有不合法令規定者,即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特別呼籲金門地區事業單位,務必掌撐良機,儘速依法取得相關證照,以免受罰,也提升勞工安全。

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也指出,據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起重機係屬危險性機械,非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若違反規定未經檢查合格即予使用,將處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