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陳榮昌/縣府報導) 為及時有效辦理榮民榮眷急難救助慰問,使其獲得應有照顧,以紓解生活困頓,縣府訂定補助榮民(眷)急難救助計畫。
該計畫中,急難救助對象為:設籍本地區之榮民、榮眷(直系血親尊親屬一親等「父母」及卑親屬一親等「子女」與榮民配偶);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及未成年之子女,以及已成年之殘障子女。急難救助範圍包括: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罹患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死亡無法殮葬者。
急難救助核發標準為:
一、榮民、榮眷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收入戶,最高救助新台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或榮眷,最高救助一萬元,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
二、罹患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收入戶,最高救助一萬元,一般榮民或榮眷,最高救助五千元,同一事由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三、榮民或榮眷死亡,無力斂葬者,如為低收入戶,最高救助二萬元,一般榮民或榮眷,最高救助一萬元,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
至於榮民(榮眷)遭受水、火、風、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縣府將適時予以救助。但已申請社福急難救助案件者,不得再申請該救助案。
金門縣府訂定補助榮民急難救助計畫
- 200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