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記者莊煥寧/金城報導) 立法院於去年底大幅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經總統公布在案,總計修正75條,並分兩階段實施,其中,修正條文中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加重處罰等九個條文於96年1月1日起實施,其餘如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等條文將於下(7)月1日起實施。
金門縣警局交通隊表示,此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係於去年12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2月28日公布,共計修正75條,其中增訂4條、刪除1條、文字內容修正者計70條,變動甚鉅,修正重點主要在於提昇安全規範,以保護汽車駕駛人及乘客安全;加重重大違規行為之處罰,以遏止肇事;樹立行人穿越道之安全性及權威性;強化明確交通行駛環境及道路合理使用。
交通隊表示,修正條文自本(下)月一日起實施,與民眾息息相關的條文有:
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為保障行人路權,增訂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或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修正第三十五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而有飲酒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情形,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加重處罰吊銷其駕駛執照,並於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修正第四十條,原條例規定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處一千兩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沒收感應器;修正通過的條文將此刪除,不罰款。
修正第五十三條,紅燈右轉行為原來比照闖紅燈行為,處罰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修正為,屬紅燈右轉行為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修正第六十二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而無人受傷或死亡,未依規定處置者,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採取救護措施及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則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避免汽車駕駛人「押駕照」,形成處罰漏洞,也刪除易處吊扣駕照或牌照制度,另增訂,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也增列罰鍰得採分期繳納規定。
修正第六十七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違反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照處分,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增訂第六十七條之一,放寬終生不得再考照的限制:明定終生不得再考照者,肇事致人死亡和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照處分執行分別已逾十二年及十年者,如符合特定條件,可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照。
至於其他自明(96)年1月1日起實施之重點條文有:
第二十九條之二,為避免嚴重超載者採取消極方式抗拒過磅,甚至拒絕停車接受稽查等,危害行車安全,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一公里內路段,未依指示或不服交警等人員的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一萬元罰鍰,並得強制過磅。
第三十一條規定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及單獨留置6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加重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
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第四十二條加重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三條加重慢車有燈光設備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二條加重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三條,規定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似之物,及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第八十四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罰鍰由新台幣以一百八十元提高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大翻修新法七一上路
- 2006-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