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多管道發聲,以連江縣工會理事長身份參加全國勞工領袖會議曹以標副議長特別向馬總統書面陳情,以詳實提案建請中央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昨天已接獲總統府幕僚人員回應,表示將函轉行政院辦理;曹以標表示,希望此次能透過馬總統交辦,內政部、國防部等相關單位能正視及有效處理馬祖的土地問題。
曹以標去年11月24日參加全國勞工領袖會議,在發言時間向主持人總統馬英九反映馬祖的土地問題,包括早年政府與民間的土地糾紛及更嚴重的軍方占有民地等現況;總統馬英九當時表示,去馬祖時得知土地問題,當場表示希望曹以標能提出更詳實的書面說明事項及具體的解決建議方案。
獲得馬總統的初步善意後,副議長曹以標這一個月都利用公餘蒐集資料撰寫陳情書,並請教過縣府企劃室法制課及消保官張龍德及處理過許多土地問題的前民政局長林其達等人,以使其陳情書的內容更加詳實切題;曹以標完成陳情書後,於今年元旦寄給總統府,而府方幕僚人員已於昨天連續回電,表示已接獲陳情書並將函轉給行政院辦理。
陳情書其原文如下:
建請中央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之一
壹、前言:
馬祖地區於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台之前,從未曾辦理過地籍清理與土地登記,民國六十五年始第一次辦理土地總登記,登記面積僅佔全縣十分之一,且登記地點均集中於村落位置,遭軍方佔用之土地,不僅未辦理登記,亦因軍事原因而難以進入。戰地政務期間火連天,謀生不易,民眾大量遷居台灣,村落十室九空,全縣實際居住人口從近二萬人減至五千餘人。八十三年始針對全縣土地辦理總登記,惟當年從事農耕鄉親,或因遷居外地,或因年邁衰老,耕地荒廢致雜草叢生情況高達七成以上,民情封閉且對外交通不便,在政府宣導不夠,資訊受限情況下,申請辦理總登記之土地面積尚不到實際應登記二分之一,其間「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雖為因應馬祖土地問題而提出解決途徑,惟地政機關未詳查尚有半數以上未及於土地總登記期間提出申請之事實,即草率接續辦理無主土地公告,致鄉親僅能適用民法規定,以占有事實做為認定,多數原地主均遭駁回。其間軍方亦透過國有財產局亦提出登記之申請,地方政府在無價購或徵收情形下亦提出登記申請,導致土地問題亦益趨複雜,民眾與政府糾紛對立情況更為嚴重,凡此種種皆肇因政府未及早辦理土地登記之故,豈能以政府之謬而責人民之過。為此,僅提出以下數點建議,懇請中央相關部會協助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以平民怨。
貳、建議案由:
案由一、建議國有財產局或地方政府撤回對民眾申請登記土地之異議或訴訟案件,落實「還地於民」德政。
說明:連江縣辦理總登記或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對民眾已提出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國有財產局(含軍方)或地方政府昧於申請民眾曾經確實占有及長年無法申請登記之事實,而以現有土地上有軍事或公有設施,認定民眾「時效中斷,無繼續占有」為由,提出異議或訴訟,導致民怨不斷。按政府於播遷來馬祖之前,地區民眾早已在土地上進行耕作或其他用途,其未能「繼續占有」之原因,實肇因政府四十餘年未全面辦理土地總登記之故。為此,建議國有財產局或地方政府對於未曾辦理徵收之土地,建議撤回異議或訴訟,以落實「還地於民」之德政。
案由二、針對無主土地公告期間民眾未能取回土地,建議於「離島建設條例」中增訂條文以解決現行法未能適用之困境。
說明:對於連江縣辦理土地總登記及「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有效期間(86年5月12日前)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均可適用該條文規定為依據,惟對於無主土地公告期間申請之案件,則無適用之餘地。按民眾未能於總登記期間提出申請之原因已於前言中敘明,其依現行民法及土地法規定,以繼續占有為其取回土地之認定標準,實無法解決當前問題,為此,建議或於「離島建設條例」中增訂條文以解決現行法未能適用之困境。
案由三、為免工程因土地問題延宕,連江縣政府與申請土地登記人協議先行動工,遭駁回土地申請案件,應回復登記,給予補償。
說明:戰地政務終止,百廢待興,爭取中央大力協助馬祖地區基礎建設,因百分之八十土地皆屬未登記土地,為免工程因土地問題延宕,致連江縣政府與申請土地登記人協議先行動工,俟所有權狀領取時辦理補償,由於施工後地形破壞無法實施測量,駁回土地申請案件,無法領取補償,造成民怨無法平息。
案由四、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實施安撫條例,國軍以佔有手段提出登記達千餘筆土地,是否適法登記必須請大部深入調查,以落實安撫條例修訂之精神。
說明:安撫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訂定,係為解決早年因軍事原因等因素,無法如期辦理土地總登記或補辦所有權登記,導致土地被登記為國有,或迄今仍未辦理土地總登記之問題,但是國軍竟以佔有手段提出登記達千餘筆土地,且擴大指界營地範圍,造成與百姓糾紛異議達五百餘筆,是否適法登記請大部深入調查,以落實安撫條例修訂之精神。目前軍方大量撤軍後,廢棄營區亦不釋出還地於民,且有部分土地與人民訴訟中,經國防部來馬瞭解,尚無具體解決方案,讓馬祖人民失望,應請檢討塗銷登記並撤銷訴訟。
案由五、馬祖地區民眾於82年地政事務所設立前,業以時效取得未登記土地所有權,即依法視為所有人。
說明:馬祖地區遲至82年方依法設立地政事務所,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因登記之地政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起,即依法視為所有人,請大部專案報請大法官釋示,以利處理馬祖土地之爭議。(未完待續)
全國勞工領袖會議 工會理事長曹以標向馬總統陳情土地問題
- 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