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私釀老酒販賣 縣府將依規定處罰

  • 2011-01-25
 針對民間私釀老酒且販賣謀利情事,縣府菸酒查緝小組昨天展開年前查緝工作,指出販售私釀酒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縣府將依規定處罰。(圖:連江縣政府財政局提供)

 針對民間私釀老酒且販賣謀利情事,縣府菸酒查緝小組昨天展開年前查緝工作,指出販售私釀酒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縣府將依規定處罰。(圖:連江縣政府財政局提供)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針對地區民間私釀老酒且販賣情事,縣府菸酒查緝小組昨天展開年前查緝工作,除了叮嚀業者切勿販售之外,也指出販售私釀酒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縣府將依規定處罰,並請民眾踴躍檢舉非法酒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
 年關將近,地區民間傳統長久以來,各家戶或多或少均有私釀老酒飲用習慣,財政局鄭重重申,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每戶合計100公升,且需以自用為主。近來,有民眾檢舉市面上發現廠商將自釀老酒灌裝於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高空瓶,販售,財政局表示,私劣菸酒查緝小組將依「連江縣政府一○○年度執行菸酒業者作業實施方案」,不定期赴各商家嚴格查察,一旦查獲,將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處分,陳列販賣私酒者將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呼籲業者不要以身試法,同時也呼籲一般店家切勿向自釀或無合法執照之酒製造商批貨。
 關於地區少數廠商自釀老酒以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高空瓶或寶特瓶填裝後販售,此不僅影響合法廠商權益,而且未經檢驗是否符合衛生標準,更攸關消費者飲用酒品之安全。有鑑於私釀老酒販賣情事,已違反菸酒管理法,縣府將依規定處罰,並請民眾踴躍檢舉非法酒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