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稱對岸為中國 未來機關文書應稱「中國大陸」或「大陸」

  • 2011-02-09
【中央社】總統馬英九已宣示公文書提及對岸時應稱中國大陸或大陸,是回歸中華民國憲法,並依憲法鞏固中華民國主權。未來政府機關文書提到海峽對岸時用語不稱「中國」,應稱「中國大陸」或「大陸」,以免混淆。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針對兩岸關係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換言之,稱對岸為「大陸地區」或「大陸」是憲法明定用語;另外,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也作出名詞定義,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