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各縣市辦理師鐸獎評選 應對參選者品德操守從嚴審核

  • 2011-02-25
 【本報訊】教育部呼籲,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於辦理師鐸獎評選作業時,應對參選者之品德操守從嚴審核。
 教育部師鐸獎於民國71年創立,因故自90年起停辦、99年復辦。教育部師鐸獎停辦期間,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為獎勵所屬特殊優良教師,另自訂縣市師鐸獎選拔與表揚規定,並自行遴選表揚。有關曾獲臺北縣師鐸獎老師猥褻女學生事件,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除應依教師法解聘該師、上網通報不得再任教職,並應撤銷退休案及就猥褻行為部分移送法辦外,原核頒師鐸獎機關(新北市)亦應取消該師獲獎資格。
 教育部表示,教育部師鐸獎之選拔評選作業分為初審及決審兩階段,經各縣市政府受理報名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資料評審及實地訪查,初審後依限額向教育部推薦,再由教育部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代表組成決審小組,就各縣市政府(單位)推薦之候選人逐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部分實地訪查及教師訪談後,選拔出72名獲獎者,遴選過程十分嚴謹。且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明訂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尚在調查階段、於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中,以及有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者,不得推薦參選,經遴薦獲獎人員其獲獎後如具有上開情事者,應廢止其資格,已頒授之獎座及獎狀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