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46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財政部93年7月1日台財庫字第09303509840號公告: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7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第48條:
產製或輸入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前項產製或輸入之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49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產製、輸入、運輸、販賣、陳列私酒罰則/資料:連江縣私劣菸酒查緝小組提供
- 201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