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金馬澎離島99年調解成立比例均低於五成五 全國最低縣市

  • 2011-04-12
 【本報訊】內政部公布地方調解業務統計資料,資料顯示,99年地方辦理調解業務計結案13萬3千件,較98年增加7,881件,增加6.3%,內政部表示,為了提升地方調解績效,疏減訟源、排解紛爭,並促進社會祥和,自民國99年度開始編列獎勵金,獎勵績優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使得調解績效不論質與量呈現逐年穩定成長的趨勢。外島金馬澎三地99年調解成立比例均低於五成五,為全國最低的縣市。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各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調解業務事項。至於調解委員人數,會由鄉鎮市區長遴選轄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經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
 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99年全國辦理調解案件13萬2,687件,較98年增加7,881件或增6.3%,其中刑事事件增加5,400件或增7.0%,民事事件增加2,481件或增5.2%。
 其中,調解案件中民事事件占38.0%,其中以債權、債務案占53.9%最多;刑事事件占62.0%,其中以傷害案占79.9%最多;而刑事事件因近年為疏減訟源,法院將簡易案件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等原因呈快速增加。
 內政部表示,99年調解成立比率為77.8%,較98年增加1.2%,其中刑事事件調解成立比率達83.2%,高於民事事件之68.9%;各縣市調解成立比率以彰化縣90.0%、臺中市88.0%、新竹市83.5%較高,而以連江縣、澎湖縣、金門縣之55%以下較低。
 若依照調解方式來區分,可分為委員會調解及獨調兩種方式,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99年調解案件由委員獨任調解者10萬9,952件占82.9%;由委員集體開會調解者2萬2,735件占17.1%;其中由當事人推舉相關單位人士參與協同調解者1萬4,548件占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