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環境景觀改善將有法源依據。「擁擠、骯髒、凌亂、醜陋」是許多人對於台灣部分風景區或重要景觀地區的刻板印象,為了提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景觀法草案。部長江宜樺表示,景觀法立法的目的在於透過制度的建立,賦予政府部門及國人積極管理改善環境景觀、提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的法源依據,他期望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以利落實執行各項環境景觀改造工作。
內政部提出的景觀法草案內容重點,包括促使政府部門加強景觀之保育、經營、管理及維護;鼓勵社區民眾主動參與景觀改善工作;建立景觀維護與改善之穩定財源;另外也納入了加強景觀之改善、維護與處罰等相關規定。
為促使政府部門加強景觀之保育、經營、管理及維護,內政部表示,未來將以計畫管制及實質改善的方式雙管齊下,由地方政府擬訂「景觀綱要計畫」及「景觀計畫」,作為推動景觀規劃、保育、管理及維護等管制之依據。對於景觀遭受破壞或有被破壞之虞,而有進行改善之必要者,則由地方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景觀改善計畫,實施景觀改善工作。
內政部表示,對於重點景觀地區內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重大開發或設施,主管單位必須要求其進行先期規劃時,應就景觀相關事項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諮詢協商,並循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審查通過後,才可以開始建築使用或施工、設置,以確保景觀品質。同時,為鼓勵社區民眾自力營造,改善居住環境,得自行劃定地區範圍,成立組織,經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達一定比例之同意,擬定景觀改善計畫,向當地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所需經費並得申請地方政府酌予補助。
另外,為建立景觀維護與改善之穩定財源,以充裕地方財政,內政部的景觀法草案也賦予了設置「景觀管理維護基金」的法源依據,未來對於重點景觀地區內之大型廣告物量體達一定規模,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核許可設立者,可向廣告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取「景觀影響費」,而對於違反景觀管制規定,任意破壞景觀之行為,或不配合景觀改善計畫實施景觀改善與維護之情事,未來將透過警告、限期改善,再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之作法,期能改善過去民眾忽視環境景觀美化與維護之觀念,逐步養成國民愛護及美化環境景觀之習性。
內政部強調,景觀法草案如能順利完成立法,將促使各級政府積極改善目前環境景觀不良的問題,也可以改善過去民眾忽視環境景觀美化與維護之觀念,並養成國民愛護及美化環境景觀之習性。內政部將於完成立法程序後,配合督導及協助各級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期能逐步推動落實各項環境景觀改造工作。
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景觀法草案 盼早日完成立法程序,落實執行各項改造工作
- 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