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問答集僅為研究團隊研究成果,不代表交通部之意見,博弈法內容最終仍應以立法院通過條文為準。
(續昨)
4、當地警政機關原則僅配合場內監管工作:就觀光賭場內之監管,主要由檢查員專職負責,當地縣市政府之警政機關僅於發生刑事犯罪時協助處理,並負責國際觀光度假區及賭場外一般治安、交通維護工作。
5、由衛生署負責嗜賭防制工作:如何避免嗜賭一向為民眾所關心之問題,國外亦多設有專職嗜賭防制機構,提供嗜賭者諮詢或戒癮服務,就此部份,本法規劃仿照目前戒菸之作法,由衛生署設立專責機構負責(草案第98條)。
問題十一、民間現存各類博弈遊戲(例如麻將),未來是否均可於觀光賭場內進行?
為確保博弈活動之公平,防杜博弈事業以不當博弈遊戲吸引客戶,本法規定博弈遊戲場內得進行之遊戲,其種類、規則(例如賠率設定是否合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由具資格之從業人員主持(須取得執照)。可以在觀光賭場進行的遊戲一定是規則符合國際標準、具相當公平性者,故非所有類型之博弈遊戲,均可於賭場內進行(草案第72條)。麻將的洗牌等過程容易遭到不當干擾,所以除非業者證明有辦法排除不當干擾,確保其公平性,否則不會成為可合法從事的博弈遊戲。
問題十二、可否在觀光賭場外、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從事博弈?
1、賭博在我國原則上均屬非法。我國目前僅採取有限度開放博弈事業之態度,經營觀光賭場在我國係屬於特許事業,故僅有在觀光賭場內進行的博弈活動,才能排除刑法賭博罪之規定,在博弈遊戲場外(包括國際觀光度假區內)參與或進行博弈活動,仍屬違犯刑法賭博罪。
2、博弈事業如欲設置連線設備(例如多台吃角子老虎機相連),因涉及較廣泛之公平性問題,故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且為避免管理上之困難,亦禁止博弈設備連結至博弈遊戲場外(例如台灣賭場與美國賭場相連)。
問題十三、如何防止場內發生詐賭之情事?
1、所有博弈設備均應經審驗合格:任何桌台、機台、籌碼、賭具等均應符合相關標準(例如吃角子老虎機之獎金返還率即賠率不能太低、骰子與撲克牌亦須符合相關標準等)。且每半年主管機關就會檢查一次(草案第33條)。故民眾於賭場內不用擔心賭場在賭具動手腳詐賭 (草案第67條)。
2、博弈設備廠商須取得執照:博弈設備的設備商、製造商須通過背景審查,無不良犯行且具備生產博弈機台之經驗及能力,方可合法製造及供應賭具,確保賭具製造商及供應商具有良好品德、能力及背景(草案第68條)。
3、遊戲種類及規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不是隨便一種博弈遊戲都可以在賭場內進行,主管機關將審核遊戲規則是否公平合理,例如賠率是否差距太懸殊而顯不利於民眾者即應排除在外,故在賭場內進行之遊戲,其規則都是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國際標準接軌之遊戲,民眾可以放心(草案第72條)。
4、賭場應據實公布揭露每項遊戲之規則、賠率:我們認為民眾至賭場從事博弈,也屬於消費行為,亦應落實對消費者之保護,為避免資訊不對等、不透明,依法賭場業者須將每種遊戲的規則、賠率據實揭露,避免民眾在不了解遊戲進行方式之情形下輸錢。
5、賭場員工須具備專業且受適格性審查獲得執照:場內之發牌員(俗稱荷官,dealer)均須取得執照並接受專業培訓(草案第84條) ,如曾有詐欺、詐賭或犯罪紀錄者即無法擔任賭場發牌員。
6、主管機關或業者可將詐賭者列入黑名單禁止入場:業者及主管機關可強制命詐賭者離開,並將其列入黑名單(blacklist),禁止其再進入賭場(草案第59條、第62條2項)。
7、主管機關有廣泛的查核權:我們參考美國內華達州等管制完善且博弈事業發展成功的外國之立法例子,賦予主管機關極為廣泛的調查權,還可以請業者、股東、經營階層及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或命其到場接受詢問,而檢查員或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士亦能從事有關的檢查(草案第29-31條)。
問題十四、什麼是博弈仲介者?將來如何管理這個因開放博弈事業新興之行業?
博弈仲介者(Junket)係起源自澳門(在澳門稱為博彩仲介人),即負責替賭場招攬外國客源及巨額賭客至國際觀光度假區旅遊並安排其進行博弈活動,並代為墊付資金,藉由抽取傭金獲利,現今如美國內華達、新加坡等均已仿效此一制度。但開放博弈仲介亦將面對洗錢及新型態犯罪爭議,故主管機關將以戒慎恐懼之態度,仿效新加坡作法,以最嚴格之態度,對博弈仲介者作嚴格之背景、資格審查,避免弊端。
第三章 開放博弈事業之正面效應
問題十五、開放博弈事業可為當地居民增加多少就業機會?
1、國際觀光度假區附設觀光賭場可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國際觀光度假區因內含國際觀光旅館、商場、影城、賭場等設施,須要大量的人力投入服務。以新加坡2間IR為例,目前即各聘用了約1萬名員工,其中各3,500名員工係任職於賭場。據新加坡人力資源部估計,加計開設國際觀光度假區的周邊效應,2間IR總共創造了65,000個以上的就業機會。澳門僅威尼斯人賭場即聘用了約12,000名員工,其它如米高梅(MGM)、永利(Wynn)等賭場亦均聘用了數千名員工。
2、依新加坡規模推估我國每間IR可創造之就業機會:依照上述資料顯示,即便我國未來國際觀光度假區規模略小,不如新加坡,每間國際觀光度假區(IR)估計也可以創造4,000至5,000個就業積會(不代表實際數字)。如加計周邊效應,粗估每間國際觀光度假區可創造1萬個以上的就業機會
3、本法明定賭場一般員工須以賭場所在縣市居民為優先:為確實達到開放博弈事業提升當地居民就業機會之目的,本法明文要求,如屬非高度專業性之賭場從業人員,業者應優先聘用賭場所在縣市之設籍居民(草案第93條)。
4、開設相關培訓課程協助有意願者進入博弈產業:博弈從業人員部分如發牌員等須具相當專業能力且須取得證照,故政府未來將開辦或商請各大專院校等開設博弈培訓課程,協助有意願投入此產業之民眾可取得證照,進入博弈產業服務。且因可進入博弈產業者均具備相當之專業能力,一般待遇普遍不差。
問題十六、 地方縣市政府因開放博弈事業,每年可增加哪些稅收?
博弈事業須按規定繳納多項稅費,其中較大項者有三:
1、博弈特別稅:由地方政府按博弈毛收入(即賭場賭金收入,無須扣除人事、廣告、折舊及其他成本費用)自行開徵,稅率最高為7%,且收入全數歸入地方政府(草案第82條),但地方政府也可以選擇不開徵或將稅率降低。
2、博弈特許費:由中央政府按博弈毛收入之比例自行開徵,費率最低為博弈毛收入之5%,但與特別稅合計不得超過博弈毛收入之12%,且一定比例應歸離島建設基金,作為支應離島的基礎及公共建設之用(草案第81條)。目前也考慮在核發博弈執照的當年度,收取一筆較高的特許費。
3、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中央政府就博弈事業盈餘徵收之,再統籌分配予各縣市。
因為稅費的規定尚有爭議,故在草案會有兩案併陳的情況,請注意。依上可知,博弈事業應繳納之三項稅費,都會使博弈事業所在地方縣市居民直接(博弈特別稅)或間接(特許費歸入離島建設基金、營所稅分配予離島縣市政府)獲益。
問題十七、 地方預計每年可徵得多少博弈特別稅?
1、博弈特別稅之徵收係以業者經營博弈事業之賭金收入扣除支付之賭金為稅基(即賭金毛收入),即無須扣除折舊、人事等成本費用,故不同於營利事業所得稅尚須以業者有獲利為徵收之前提,只要博弈事業有賭金毛收入,地方政府即可徵收博弈特別稅。
2、新加坡博弈特別稅稅率約為10% (稅率5%-15%),每間賭場博弈年毛收入約為800億至1100億台幣。按其兩間賭場開幕半年之營收數字推估及參照美林等之研究,未來其每間賭場年繳博弈特別稅的數額至少約80-110億台幣。
3、假設我國國際觀光度假區規模較小,其觀光賭場之營業額可達到新加坡30%,則按7%之稅率開徵,估計每年我國地方縣市政府可徵收20億台幣之特別稅 。以金門縣為例,目前每年徵收之特別稅僅2億多台幣,開徵博弈特別稅後將可使地方稅大幅成長10倍以上(僅為初步推估,實際稅收須視投資規模與賭場營收狀況而定)。(未完待續)
離島開放博弈事業暨博弈法問答集
- 201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