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會議審議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通過第18條之1規定,首次將教師一定時間在校服務入法規範。對此,教育部表示,未來將依該法授權明確規範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目前因法無明定教師在校服務之一定時間,主管機關時常接獲家長來電詢問學校教師每天在校是否應為8小時?何以教師無課時常找不到老師?配合工會法修法,教師於今年5月1日起可組工會,依據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工時」得透過團體協約協商,協商過程恐耗費學校和縣市政府人力及時間成本卻仍沒有結論,進而影響學生之受教權,也會造成一國多制之狀況。所以教師法本次修法於第37條之1亦規定,教師在校服務之一定時間,於本法已有明定,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教育部強調,明定教師「一定時間在校服務」是希望回歸教育培育人才本質,訂定在校服務時間一定會從「教育工作特性」、「釐清教師職責」、「維護教師專業尊嚴」、「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及「提升教育整體品質」為主要考量。教育部表示,現已著手研擬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案,草案方向及原則是就教師每週在校服務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予以規範,各校教師每日出勤起迄時間,得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統一規定,或因地制宜授權由各校自行規定,並不會改變現行學生上下課時間。
教育部強調,未來在訂定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會將學生上下學時間、教師擔任導護、教學及備課時間、學生午餐及午休時間、異地住宿校外教學、課後輔導、家庭訪視及親師聯繫等,及超過在校服務時間之處理,併同寒暑假、加班費、補休及行政獎勵等納入考量。
教育部表示,相關配套措施修訂過程,絕對會邀請相關教師、家長、校長團體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討論,並以對學生有利及教育有益為主要考量。
立法院審議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201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