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意加入民航界公職服務的民眾請注意,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考試院表示,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國際民航公約、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及用人機關業務需要,院會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三等考試學歷條件由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
二、飛航管制科別第二試口試採英語集體口試方式舉行,並調整其占分比重。
三、修正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的規定。
四、增訂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航空英語能力的規定。
五、增定飛航管制科別錄取人員體格檢查,於實務訓練期滿前應符合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其受訓資格的規定。
考試院並表示,此項考試體格檢查標準有關「患有精神病者」的規定,依現行考試規則體例修正為「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考試院會通過民航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 201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