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提醒消費者,在實體店鋪購買商品,並沒有像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那樣七天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與連江縣消費者保護中心建議,鄉親買東西之前謹慎思考,小心檢查以免瑕疵。
經常有民眾在商店購買商品,回家使用發現不合適,於是回到店裡要求退貨,店家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表示不提供七天內退貨(解除買賣契約),只提供換貨服務,相關的消費爭議層出不窮。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19條之一: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而所謂的訪問買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的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行為」;比方說推銷員上門兜售,就接近此一定義。在實務上還有判決上認定有多種說法,消費者如有疑問,可洽詢1950消費者保護專線或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
消保會提供郵購買賣等諮詢服務
- 2011-05-17

消保會與地區消費者保護中心提供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等消費者免費諮詢服務。(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