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大陸配偶之父母親來臺探親,其子女有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情形者,停留期間三個月,得申請延期一次,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移民署連江縣服務站(電話:02-23889393、0836-23736、0836-23738)。
因應政府鬆綁兩岸政策,及落實人道考量,內政部修法放寬大陸配偶之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次數不得逾二次。但其子女有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情形者,停留期間三個月,得申請延期一次,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移民署表示,大陸配偶之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原來為二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移民署基於陸配與外配權益平衡考量,放寬大陸配偶之父母來臺探親停留期間,可以在臺灣相聚共享天倫之樂。
大陸配偶父母來臺停留問題 請逕洽移民署連江縣服務站
- 201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