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考試院院會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修正案。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為落實中醫師教、考、用合一,提升考試信度與效度,爰參照醫師、牙醫師考試自民國101年7月1日開始施行分試考試制度,101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為現行考試及分試考試併行之緩衝期間。因此,院會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試規則名稱修正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
二、增訂在校學生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成績及格者,得應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第一試。所稱修畢中醫基礎醫學學科,係指修畢下列各款學科之一:(一)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中醫醫學史、中醫藥物學、中醫方劑學等6學科。(二)中醫生理學、中醫環境醫學、中醫病理學、中醫養生學、中醫醫學史、中醫藥物學、中醫方劑學等7學科。
三、自101年7月1日起中醫師考試之應試科目:
第一試:國文(作文、翻譯與測驗)、中醫基礎醫學(一)(包括中醫醫學史、中醫基礎理論、內經、難經)、中醫基礎醫學(二)(包括中醫方劑學、中醫藥物學)。
第二試:中醫臨床醫學(一)(包括傷寒論(學)、溫病學、金匱要略、中醫證治學、中醫診斷學)、中醫臨床醫學(二)(包括中醫內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臨床醫學(三)(包括中醫外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五官科學)、中醫臨床醫學(四)(包括針灸科學)。
四、中醫師考試第一試、第二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60分為及格。第一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國文成績乘以20%,其餘各應試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第二試總成績以各應試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五、增訂以國外畢業學歷應醫師、牙醫師考試者,於第一試及格後,須繳驗經教學醫院評鑑通過並辦理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出具的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明後,始得應分試考試第二試。而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依醫師法施行細則有關實習規定辦理。
六、增訂應各類科考試第一試者,修畢醫學系、牙醫學系基礎學科或中醫基礎醫學學科應檢附之成績及格證明書格式。
考院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修正
- 201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