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銜修法 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 免職

  • 2011-06-18
 【本報訊】考試院院會審議通過同意會銜行政院函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並函送立法院審議,以落實性侵害通報,維護校園安寧。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本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主要目的,係教育部鑑於近來教育人員未能及時通報與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致使學生權益遭受嚴重危害,而遭監察院糾正之事件頻仍,為杜絕校園性侵害事件發生,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教育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校園性侵害事件繼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之規定。
 二、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不得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上開規定雖不在本次修正範圍之內,惟考試院審查會審查中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草案,刻正審查是否刪除該條第1項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規定。
 考量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6款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均將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列為教育人員、公務人員任用之消極資格,惟公務人員與教育人員其身分及工作性質尚屬有別,兩者是否作相同規範,須再進一步討論,考試院表示,將由銓敘部繼續協洽教育部,並視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草案審查會審查結果,由銓敘部另案函請教育部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