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8日電)衛生署8日表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去年11月底施行,其中規定,一定面積公共場所、營業場所應設哺乳室,若未設置,從今年11月底起將受罰。
為了維護婦女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權利,衛生署99年11月24日公布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其中第5條公共場所設置哺乳室的規定,今年11月24日正式上路。
過去曾發生過婦女在公共場所哺餵母乳時,卻遭驅離,國健局表示,此條例上路後,婦女於公共場所哺餵母乳,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否則將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若相關場所未設置哺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主管機關將先勸導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則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於私人機構,雖未在管理範圍,但衛生署也希望業者自行設置,讓哺餵母乳的媽媽們,有較好的環境。
公共場所哺乳室 11月底上路
- 201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