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102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自103年2月17日起受理申請,至103年3月28日截止,籲請符合資格者於期限內踴躍向勞委會提出申請。
失業勞工若符合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規定,可依規定提出申請,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勞工,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二、申請資格條件(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3年2月17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103年1月18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 申請人及其配偶101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
(三) 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3年2月17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者。
三、補助標準:
(一)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新台幣3,000元。
(二)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新台幣5,000元。
(三)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新台幣5,000元。
(四)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新台幣1萬元。
(五) 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補助標準按上述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四、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五、申請該項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截止日前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需顯示全戶動態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就學繳款單據」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受理方式:自103年2月17日起至103年3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凡符合資格者,可向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與各辦事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勞委會網站(http://www.cla.gov.tw)、全民勞教e網(http://hilearning.cla.gov.tw)下載。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申請書填妥後,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至「勞委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9號7樓)。
失業勞工子女102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2/17起受理申請至3/28截止
- 2014-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