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104年8月3日起,在國外申請護照的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由原規定3年延長為5年;在國外遺失或滅失已逾期護照的申請人,由原適用補發護照規定,放寬為適用換發護照規定;另護照加頁修正為以1次為限。
為使國內外接近役齡男子申辦護照權益衡平,外交部經與內政部役政署會商後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放寬在國外的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由原規定以3年為限,延長為以5年為限(但遺失補發護照效期仍維持以3年為限),以與在國內的接近役齡男子護照效期相同;另修正前揭細則第38條有關遺失護照的定義,係指遺失或滅失未逾效期護照的情形,因此在國外遺失或滅失已逾期護照的申請人,由原適用補發護照規定,放寬為與國內有相同情形的申請人同等適用換發護照規定。
另外,由於屢有國人因護照加頁2次過於厚重,致攜帶、保管不便,且影響外觀,故為便利國人持用護照及維護護照品質,護照加頁次數由原規定以2次為限,修正為僅能加頁1次。
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8/3生效
- 201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