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停車能停到長花草也太誇張!地區一位曹姓民眾近日在臉書張貼1張奇照,指出某輛車在某單位戶外停車場停放多年,停到連車裡都長出花草樹木;後經本報前往詢問此事,該單位人員亦說數年前就已向警察局及相關單位通報,但都以該車尚為「有牌車輛」及「未妨礙交通」為由,非廢棄車輛無法受理,就讓這輛車一直停放在那邊,車外風吹雨打、車內野草叢生,蔚為奇觀;臉友們痛批:這不算廢棄車輛?怎樣才算廢棄車輛?還有人反映其他地方也有類似廢棄車輛卻遲遲無法處理,認為相關單位應該更積極點。
針對地區廢棄車輛問題,環保局指出,依據該局正式公告,凡於本縣各鄉之公有及私有地上任意棄置車體髒污、鏽蝕、破損等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或於本縣各鄉之公有及私有地上未設圍籬或污染防護措施,而任意堆置建材、土石、機具、車輛、雜物等有礙衛生整潔者,均屬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污染環境行為事項,該局將依法辦理稽查處分。
一般而言,未懸掛車牌之車輛,若車輛外觀未能符合「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基於改善停車占用及本縣整潔之公益,環保局目前作法,會於該車輛擋風玻璃或車身處張貼查報單,勸導車主主動清理或移置,故請民眾勿將車輛長期閒置路邊。至於有懸掛車牌,卻明顯已無法使用的車輛,該局建議停車場主管單位可擬訂管理辦法,遇有相關情形可委請環保局協助移走,至於車子變成這樣還能掛牌未吊銷,顯示監理業務上也有漏洞存在。
環保局表示,有關疑似廢棄車輛之認定,是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提醒民眾不堪使用車輛,應交付登記有案之合法清除處理業者或環保執行機關回收,循合法回收管道回收廢棄車輛,可向環保署申請回收獎勵金,民眾如有疑問可洽環保局,電話26520#164曹先生。
誇張!停車停到長花草 環保局:廢棄車輛將依法辦理稽查處分
- 2015-12-17

停車能停到長花草也太誇張!某輛車在某單位停車場上已停放超過4年,該單位人員只說數年前就已向警察局及相關單位通報,但都以該車為「有牌車輛」及「未妨礙交通」為由無法受理。(圖/文:曹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