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修正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馬檢查規則

  • 2016-01-02
 【本報訊】行政院農委會預告修正「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檢查規則」第12條、第14條。農委會表示,本規則係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並自92年7月7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4次修正。鑒於102年7月我國發生狂犬病疫情,由非疫區成為疫區,為加強狂犬病防疫,契合實際執行面及因應疫情現況,針對未滿三月齡之犬、貓進出規定與因病無法施打狂犬病疫苗需至臺灣本島診療之犬、貓,及民眾因短期旅遊之需要等,尚未有明確規範之狀況,故本規則有修正之必要。
 爰擬具本規則第12條、第14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為加強狂犬病之防疫,將未滿3月齡之犬、貓進出金門、馬祖地區納入管理。另因防疫之目的,狂犬病預防注射須每年補強注射一劑,又為加強證明文件之有效性及利於檢查作業,爰增列證明文件注射時間之規定,並明定為「距檢查日」以符合疫苗預防注射時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二、因應檢疫站人力有限,且遊客日益增多,爰結合直轄市、縣(市)動物防 疫機關及開業獸醫師共同辦理,將現行條文之港、站或其指定機構修正為指定機構。
 鑒於犬貓運抵金門、馬祖地區後,由檢疫站進行檢查,遇首次注射未滿七日犬貓採退運之程序窒礙難行,爰增列由臺灣本島進入金門、馬祖地區或因旅遊再返回者,首次注射未滿7日可放行之措施。 另基於人道考量,開放因病無法施打狂犬病疫苗之犬貓至臺灣本島診療。(修正條文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