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修正0至2歲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

  • 2016-01-06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民政局修正嬰幼兒奶粉及尿布補助作業要點,自1日起生效。為協助養育兒童,強化家庭照顧功能,並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凡設籍本縣0至2歲嬰幼兒且父母之一方亦設籍本縣滿1年以上,或持有居留證者,所稱設籍本縣1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縣1年以上,補助期間自當月起生效至滿2歲當月為止,符合申請條件者可向各鄉公所提出申請。
 每名嬰幼兒每月補助奶粉(含米、麥精)及尿布費用為新台幣1500元(可一次或分次購置一季受補助之品項,每季最高補助4500元),若購買經費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鄉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申請人一方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申請人(含配偶)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並應記載全戶人口及詳細記事。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請附居留證)。
 前項申請,以申請人備齊應附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申請文件不全者,鄉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
 津貼申請案件經審核符合要點規定者,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並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申請人應於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12月5日前檢附購買奶粉及尿布憑證(收據或發票)、消費明細表及領據按季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申辦。除有特殊情形外,以每3個月請款為原則,逾期視為放棄請領。
 各鄉公所應加強審核申請人及其所照顧子女戶籍異動情形,並由各戶政事務所每月提供戶籍異動人員名冊,以供查核,如發現未具請領資格或有溢領情事者,各鄉公所應負追繳之責。有下列情形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全部或一部分,並追回已撥付本補助費用全部或一部分:
 1、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津貼。
 2、隱匿或拒絕提供鄉公所所要求之資料。
 3、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4、兒童或申請人戶籍遷出本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