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 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須開立發票

  • 2016-02-06
 【記者曹重偉報導】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今年1月開始,水、電及瓦斯等公用事業,必須開立統一發票給用戶,因此營業人用戶應儘快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以符合稅法相關規定。
 馬祖服務處說明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惟考量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規定已行之多年,且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財政部爰請各地區國稅局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輔導轄內營業人用戶向公用事業申請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於輔導期間(抬頭為105年1月至12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用戶仍得參照前揭78年函釋規定,以出租人名義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