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稅額試算服務 符合條件者15日前提出申請

  • 2016-03-08
 【記者曹重偉報導】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於105年3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辦理前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繳納。考量部分民眾無申報經驗,為協助今年5月第一次辦理申報(即首次申報)的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於3月15日前提出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由國稅局協助計算稅額並寄發試算通知書表:
 一、無夫妻分居情形。
 二、申報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子女。
 三、所得範圍僅包含扣(免)繳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業別屬一般經紀人及其他)、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提供之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佣金收入,以及由稽徵機關核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的營利所得(即試算所得資料範圍)。
 四、採標準扣除額。
 五、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六、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七、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八、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九、免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
 符合上開條件的首次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年滿20歲以上子女者,請檢附前揭人員的同意書送交國稅局:
 一、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出申請;扶養親屬同意書請於105年3月18日前送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親自申請或委託申請:填妥申請書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申請書格式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
 申請首次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於105年4月25日至5月3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如不符合或不適用者,請務必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自行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