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役男申請105年第2次服一般替代役,凡82年次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役男,且無限制條件情形者,得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符合役別需用機關指定專長條件役男,得依意願提出申請,備妥證明文件至現戶籍地鄉公所兵役主管單位辦理,受理期間自4月1日上午8時起至4月18日下午5時止。
以專長資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的役男,須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相關項目,一經選定送出系統後即不得更改。
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役男,仍得依規定以家庭、宗教因素申請,而役男符合基本條件,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其條件分別申請:
1、宗教因素: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
2、家庭因素: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2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2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
3、專長資格: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且限以單一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單一項目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役別機關指定專長證照者、具備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申請役男須無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於申請時切結,經徵服一般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役男須無各類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現行常備役體位服一般替代役之役期為1年又15天,實際服役期間,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定役期為準。自6月至106年2月,依申請時間先後順序分梯次徵集,但69年次出生役男統一於替代役第166梯次入營,未入營者取消替代役資格,又70年次出生役男,不受順序限制,由縣府指定梯次入營;役別於基礎訓練期間,依各該梯次役別機關所列教育及民間專長甄選,未獲甄選錄取者統一參加梯次役別需用機關不足數抽籤分發。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4/1受理報名
- 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