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05年漁船(筏)收購作業開始受理登記,地區有意的漁民可向縣府建設局、區漁會及各鄉公所詢問協助辦理,相關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漁船(筏)收購之登記、資格審核、點交漁船(筏)、漁船(筏)體處理、撥款、相關配合措施及後續處理事宜,委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聯繫事宜,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委託當地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協助辦理。
-105年度可收購漁船(筏)數量,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視年度預算及實際登記漁船(筏)數量核定之。
-領有漁業執照或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之漁船(筏)業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換發漁業執照或核准休業,而尚在展延或休業期限內者;前揭漁業執照逾期,漁業人確實要參與收購者,得在主管機關完成逾期換照或逾期經營漁業之處分程序並執行完成後,於新漁業執照註記「處分執行完畢,本執照僅供105年度漁船(筏)收購之用」,以登記參與收購。
-105年度漁船(筏)收購登記,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至105年4月20日止,向漁船(筏)籍所在地(以下簡稱船籍所在地)或漁船(筏)滅失時之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之區漁會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登記。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至105年4月20日海上遭難之漁船(筏),申請收購期間得延至105年5月19日辦理。
105年漁船收購受理登記 地區有意漁民相關單位辦理
- 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