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3月31日公布施行,增訂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消費者出入公共場所安全。另規定各項罰則,企業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應連續處罰。其他違反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罰之。
鑒於去年6月下旬發生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爆燃案,凸顯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重要性,且配合消費者保護法新修正通過,行政院消保處發函要求各縣市政府應檢討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企劃室表示,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92年7月23日公布施行,距今已10餘年,為更積極有效落實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參照其他各縣市有關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之相關內容,研擬增修本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增訂投保公共意外險等事項。
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增修重點如下:
增列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合誠實信用與平等互惠原則,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本縣一定規模消費場所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工務局辦理建築物公共檢查、簽證時,應一併查核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縣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調查後,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其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消費爭議調解案件,當事人兩造於消費行為或申請調解時之住居所均在本縣轄區者,應向本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契約之訂立地或旅行地、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縣者、經企業經營者同意者,或消費者認為申訴案件未獲妥適處理時,亦得向其申請調解。
地區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 增訂公共意外責任險
- 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