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身心障礙輔具支出超過補助金額,可列舉醫藥費扣除額

  • 2016-04-21
 【記者曹重偉報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不可不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身心障礙用於輔具之支出若超過補助金額之部分,可以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馬祖服務處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購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之醫療輔具及同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具預防壓瘡輔具」3項輔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主管機關未予補助或納稅義務人未申請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