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報稅季節來臨了,不過營利事業可要特別注意,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予認定費用或損失。例如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科處之罰鍰130萬元,爰依前揭法令規定剔除補稅。
服務處特別提醒地區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各項罰鍰,不侷限於違反各種稅法所科處之罰鍰,舉凡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xx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馬祖服務處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 :營利事業違反法規科處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201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