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受理105年度住宅租金和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8/31截止

  • 2016-07-15
 【記者吳嘉榮報導】內政部公告受理105年度住宅補貼,補貼住宅租金和自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申請期間自7月2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可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申請書表,或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應檢附書件請詳閱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條件為本國國民且年滿20歲。家庭組成須具備其中一種,包括有配偶者、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單身年滿40歲者、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共同持有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僅持有1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直系親屬共同持有。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1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