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經縣府於106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三條、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出入通路: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並提供建築物使用為出入之通路。但建築基地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且興建之總樓地板面積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者,其寬度得減為兩公尺。
二、現有巷道,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供公眾通路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路同意書者。
(三)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四)本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本府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仍維持通行者。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供公眾通路之巷道,由本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路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現有巷道旁已有編釘門牌房屋二戶以上,且其門牌編釘或戶籍登記已逾二十年。
(二)本縣實施都市計畫前土地登記謄本之地目登記為道,並有通行事實存在者。
第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接用水、電同意函之核發,由各鄉公所辦理。
第二十三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除因特殊工法經本府核定之施工計畫書辦理外,應依下列施工階段辦理:
一、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
二、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配筋施作完成時;如有基樁者,基樁施工完成時。
三、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後,澆置混凝土前。
四、鋼骨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板前;或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施作防火覆蓋之前。
五、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完成後,蓋屋面之前。
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防空避難設備、配筋及安全措施。第一項勘驗前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先行查驗,所申報文件並經監造人查核簽章,並昨成勘驗合格證明記錄後,方得繼續施工。各項勘驗申報書及勘驗合格證明記錄,得在申請使用執照一併檢附。
依第四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於施工勘驗。
放樣及基礎之勘驗,有關建築物之位置及鄰接建築線部分,以本府所定建築線為準;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界之;地界未經鑑界至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
勘驗記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損毀為止。
本府得指定必須勘驗部分,應經本府派員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本府另定之。
建築物各階段勘驗應檢附之書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四十三條之一、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協助辦理:
一、建築許可之審查。
二、施工計畫書之審查。
三、施工中之勘驗。
四、竣工後之查驗。
五、室內裝修審查暨竣工查驗。
六、廣告物設置許可之審查。
七、變更使用執照之審查及竣工查驗。
八、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審查或複查。
九、綠建築之審查。
十、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
縣府修正發布建築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