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第2、3、5點 修正發布

  • 2019-12-07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第2、3、5點經縣府於5月28日修正發布。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第2、3、5點修正條文如下:
 二、補助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凡座落於本縣公墓或境內之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安厝納骨塔進塔者,取得鄉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確有撿骨(或撿骨後火化)安置於納骨堂(塔)或環保自然葬之事實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墳墓之撿骨曾領有政府補償費或獎勵金者。
 2、檢具證明文件不合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者。
 (二)位於本縣各鄉納骨堂(塔)之骨骸存放設施,經火化程序後安置於納骨堂(塔)之骨灰存放設施者。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凡墳墓經撿骨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者,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台幣參萬元。但位於公墓區內者,每名(具)補助新台幣伍萬元。
 (二)墳墓撿骨後,經火化程序安置於納骨堂(塔)之骨灰存放設施者,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台幣壹萬元。
 (三)原骨骸罈經火化遷移至骨灰位者,每名(具)補助新台幣壹萬元。
 五、檢具證明文件:
 (一)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核發之墳墓起掘許可證正本,如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者免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或其他環保自然葬之證明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