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發布

  • 2019-12-10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四條經縣府於107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十六條、縣有財產之價值,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由財政稅務局會同地政、工務、產業發展及主計等單位初估,送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本府核定之。前項初估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機關、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辦理。
 第六十四條、房屋(包括附著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拆除報廢:
 一、已逾行政院所頒財物標準分類最低耐用年限並已自然毀損腐朽不堪使用且無法修復或雖未達使用年限但面臨倒塌危險或不堪使用,且修復不符經濟效益或無法修復者。
 二、配合都市計畫,道路拓寬及公共工程設施者。
 三、依公務或業務需要,確能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原有基地必須充作他項用途。
 四、基地產權非屬縣有依法(約)必須拆屋還地者。
 前項第四款應拆除之房屋,如屬戰地政務時期興建,得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並經書面切結自負安全、管理及維護責任者,得按比例無償讓與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