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局:離島免稅車輛託運台灣使用,不符合免稅規定

  • 2020-01-15
 【記者曹重偉報導】連江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新車規避5年內免驗車之期限,申請離島免稅後即託運台灣本島使用,該局目前正積極清查收集資料,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隨時追繳自託運臺灣本島使用之日起5年所漏稅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財稅局服務專線(0836)23261、23262、23263。
 財稅局指出。離島地區車輛使用牌照申請免稅要件,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不在此限。」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其次,離島地區使用之交通工具如符合免徵規定,須檢具下列證件正本,並將車輛開至財稅局申請免稅手續。
 (一)、離島免稅要件:1、車籍在馬祖。2、在馬祖地區使用。3、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不超過2400cc(其他車種無排氣量之限制)。
 (二)、應備證件:1、申請書1份(加蓋車主印章、機關或營利事業加蓋印信及負責人印章)。2、行車執照。3、身分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車主為營利事業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4、切結書(加蓋車主印章、機關或營利事業加蓋印信及負責人印章)。
 使用牌照稅免稅之申請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向財稅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若證件齊全則立即核准,並於核准當天起免稅;已繳納全年度稅款者,可退還自核准日至年底溢繳之稅款(辦理直撥退稅者,須檢附本人或營利事業之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若申請核准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財稅局指出,離島免稅車輛如託運至台灣本島使用,則不符合免稅規定,依法應繳納牌照稅,並取消離島免稅,車主亦可至該局辦理放棄離島免稅,恢復課徵。離島免稅車輛短期間至台灣本島使用,可申請以隨課方式繳納在台灣本島實際行駛日數之牌照稅。
 財稅局強調,離島免稅車輛檢驗、新領牌照、換照及異動登記,不予受理越區作業。惟過戶、地址變更移轉管轄及自願取消免稅,經填妥離島地區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在台灣本島使用及檢驗拋棄免稅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