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報導】怪手等動力機械可不能隨意上路,台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表示,動力機械如需行駛道路,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80條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方得憑駛道路,否則一經查獲即依規定開罰。
地區偶有營造業或其他施工廠商之所屬動力機械(履帶式怪手),未經臨時路權申請任意行駛於道路上,或隨意停放至路邊,影響公眾通行及景觀,為有效管制動力機械,包括北竿鄉公所等單位均請道路主管機關與公路監理機關研議相關配套,或同現行軍方申請臨時路權方式辦理。
監理站表示,依據道路交通規則83條,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
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
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推動機械。
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80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動力機械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為下列各類:
一、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42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符合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二、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42公噸但在75公噸以下,或42公噸以下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38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三、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75公噸之動力機械。
進口第一項第二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應在左側。但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進口者,不在此限。
再依據道路交通規則83-1條,動力機械應依下列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
一、以裝有輪胎且方向盤在左側及確實無法使用車輛載運者為限。但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進口者,其方向盤得非在左側。
二、應繳驗公司或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及檢附動力機械來歷憑證、諸元規格資料、加註尺度之照片。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應檢附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 動力機械轉讓時,應由受讓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動力機械應依前條第二項及下列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一、以向公路監理機關已申請登記領用牌證者為限。
二、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
三、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者,應檢附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檢查合格證明。
四、顯有損壞道路、橋梁之虞者,不得核發臨時通行證。
監理站指出,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2條,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連江監理站:動力機械不能隨意上路 查獲開罰
- 2020-02-20

怪手等動力機械可不能隨意上路,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否則一經查獲即依規定開罰。(圖:台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