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經縣府於1月7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發給家庭照顧子女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設籍條件:現連續設籍滿一年以上且實際居住本縣之縣民或外籍與大陸籍配偶,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並符合夫或妻之一方設籍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五年者。
二、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者。
三、照顧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照顧未滿4足歲之子女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2、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未接受托育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服務。
4、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化教保服務。
5、未就讀(托)於公私立幼兒園者。
(二)照顧12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者。
四、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前項所稱照顧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出生者,停止受理申請。惟原已領有補助申請者,仍依申請時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符合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者,每照顧子女1人者,每月發給本津貼新臺幣三千元。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但其金額低於本津貼金額者,得請領其差額。
本府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本津貼發放金額。
連江縣家庭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 修正發布
-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