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經縣府於1月7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七條、寵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寵物至戶外或出入公共場所者,應避免寵物攻擊他人,除小型犬、貓外,須繫犬鏈,必要時應加戴口罩。寵物如便溺,並應負責立即清除。
對遊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任何人得通知本府寵物管理工作主管機關以人道方式捕捉保護送至動物收容所或指定之場所,並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衛生者,應即予人道方式處理之。
二、具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寵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認領、無身分標識者應公告招領,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未認領者,得視動物健康狀況給予絕育、疫苗注射、開放認養等方式處理之。
前項經寵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認領或經送交收容所收容之寵物,於保護安置期間之飼養管理、醫療照護等費用,得向寵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連江縣寵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修正發布
- 202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