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需求,衛福部食藥署於官網發布,輸入供自用的醫用口罩可暫免向該署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申請,適用日期延長至6月30日止,後續依中央防疫期間彈性調整。其餘防疫用醫療器材(電子體溫計、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若進口供自用,於5月1日起須向食藥署提出自用申請,取得同意文件始得輸入。
關務署指出,食藥署發布的放寬措施,無論以旅客攜帶、郵包、快遞或一般海、空運貨物進口供本人及親屬或本人公司員工自用者均可適用,進口自用的醫用口罩數量若超過1000片,得由申請人出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提交海關後,免申請同意文件放行。
關務署提醒,請民眾遵守防疫用醫療器材不得販售的規定,食藥署及各地縣市衛生局列為年度追蹤查核重點事項,若經查獲違反規定,將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輸入供自用醫用口罩,暫免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申請,適用日期延長至6月30日
- 20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