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縣府發布實施

  • 2020-05-06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3月24日廢止福建省連江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表,並發布連江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自即日起生效。連江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條文如下: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標準,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需地單位為因業務所需辦理墳墓遷葬之機關,管理機關為本縣各鄉公所。
 三、管理機關或需地單位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對於需遷葬墳墓,應檢附下列有關資料送請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辦理公告,並於墳墓所在地樹立維持三個月以上之公告牌:
 (一)地籍圖謄本(正本三份)。
 (二)墳墓所在地示意圖。
 四、墳墓遷葬補償費(救濟金)權責區分如下:
 (一)公告: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由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於遷葬三個月前辦理公告。
 (二)登記: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受理,逾期視同無主墳墓處理。
 (三)遷葬查估:墳墓遷葬查估作業由需地單位辦理並應附足資證明照片,編號黏存調查表存卷備查。
 (四)墳墓遷葬:由需地單位自行招商於補償費(救濟金)標準內依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規定辦理後遷葬。
 (五)補償費:由需地單位負擔,俟遷葬後依本基準發放。
 五、墳墓認領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被認領人全戶除戶戶籍謄本乙份(民國38年以前往生安葬者免附),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認領登記。
 如前項證明文件無法取得時,得由六親等以內之親屬二人以上或村、鄰長出具證明代替之。
 六、墳墓遷葬補償發放機關應通知墓主限期領取,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放機關得將款項提存法院待領:
 (一)應受補償(救濟)人無正當理由不於期限內領取。
 (二)應受補償(救濟)人拒絕或不能受領者。
 (三)應受補償(救濟)人所在地不明,無法通知者。
 七、公告期滿之有無主墳墓,由墓主或需地單位起掘後安置於納骨堂(塔)。
 八、連江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第一類至第三類墳墓規格以墳頭石碑土葬者為主,用水泥及石塊砌造之墳墓,依本縣當月建築工料價格實際面積補償,補償面積最高以第三類三十平方公尺為限。
 第一類墳墓面積未滿三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台幣4萬元。
 第二類墳墓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六平方公尺,補償金額6萬5千元。
 第三類墳墓面積六平方公尺以上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補償金額7萬5千元。
 金斗未葬(露置)者補償金額3萬元。
 屍骨尚未腐爛,必須另加處理者,增加處理費2萬5千元。
 特殊建築設施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
 九、本基準所列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