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紓困/水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作業須知 3月-9月

  • 2020-05-07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用戶之水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作業須知:
 壹、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第8款及第16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貳、執行單位
 本須知執行單位為本部所屬事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參、適用對象及申辦減免方式
 本須知適用對象需與台水公司、台電公司訂有供水、供電契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項受影響產業用戶。 二、 符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該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或金融機構認定之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 適用對象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無須申請,由執行單位依財政部比對營業額資料辦理水、電費減免;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用電戶,由台電公司主動比對用電量,辦理電費減免;其他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無稅籍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造冊逕送執行單位辦理水、電費減免,或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造冊送執行單位辦理水、電費減免。
 肆、 適用期間
 水、電費減免適用期間自109年3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