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紓困 營收受衝擊50%以上商業服務業 經濟部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 2020-05-28
 營收受衝擊50%以上的商業服務業,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圖:經濟部)

 營收受衝擊50%以上的商業服務業,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圖:經濟部)

 【記者吳嘉榮報導】為協助受疫情影響的商業服務業艱困事業,經濟部21日公告修正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申請須知,詳細更新內容,可參考修正的申請須知及專屬網站(https://reurl.cc/b5ee1X)。
 縣府產發處依經濟部來函轉知,本次修正須知所簡化的申請文件包含免除領據、減少企業核章、簡化營業額衰退文件等,並新增營業額減少50%的比較方式,可與同年、108年或107年任1期或任1個月比較,簡化相關申請程序、加速作業流程。
 申請資格須為艱困事業的商業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的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的營利事業,營業額減少50%以上,申請事業應遵行補貼期間不可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情事。
 業者如何計算營業額減少50%以上,如109年1月至6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核定書(401、403、405)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較同年、108年或107年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或109年1月至6月期間任1個月營業額較同年、108年或107年任1個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以及109年1月至6月期間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同年、108年或107年任1個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有關業績衰退50%的證明文件,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及各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如: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及自結營收報表。
 補貼的目的是協助企業在不裁員及減薪的情形下,維持員工就業,故補貼款是撥給企業,但企業有照顧員工的義務。不論何時申請,補貼期間皆自艱困事實發生月份起算,補貼期間至多3個月,如109年1至4月間發生艱困者,補貼期間為4至6月;109年5月間發生艱困者,補貼期間為5至6月;109年6月間發生艱困者,補貼期間為6月。
 政府最多補貼該企業正職員工3個月經常性薪資費用4成,每月上限2萬元,及以正職員工數乘以1萬元補貼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7月31日,申請方式可採郵寄及線上申請,郵寄地址為241中華郵政三重二重埔郵局3-111號信箱,為了加速申請寄件時程及省去郵資,歡迎採線上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