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旅遊安全 東引鄉公所、相關單位聯合稽查宣導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

  • 2020-06-25
 東引鄉公所、警察所、交旅局、產發處與監理站等單位聯合宣導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維護機車租賃業者與消費者的權益。(圖/文:陳其敏)

 東引鄉公所、警察所、交旅局、產發處與監理站等單位聯合宣導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維護機車租賃業者與消費者的權益。(圖/文:陳其敏)

 【本報訊】為減少機車租賃消費爭議及提升旅遊安全,東引鄉公所、警察所與縣府交通旅遊局、產業發展處、連江縣監理站聯合進行稽查行動,宣導機車租賃業者應與消費者簽定書面契約,並要時常檢查煞車、胎紋、大燈等系統是否正常運作,讓雙方權益都能得到保障。
 鄉長林德建表示,隨著疫情趨緩,近來到東引觀光旅遊人數日漸增長,有不少遊客選擇租用機車作為代步工具;騎乘機車雖然方便且節省旅費,惟相對的亦衍生機車租賃消費爭議,因此特別邀集交旅局、產發處、監理站、警察所等有關單位進行聯合稽查與宣導,提供定型化契約範本,並說明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後,機車租賃業者應與消費者簽定書面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東引警察所所長陳登健提醒業者,租用機車時,一定要檢視包含煞車、胎紋、方向燈等是否正常運作,更不得擅將車輛租給無駕照之他人駕駛,以確保行車安全。此外,嚴重磨損的胎紋會讓輪胎無法正常發揮效能,並且可能導致危險的行車狀況,連江監理站站長王敦濤指導業者如何檢查胎紋,幫助判斷是否該換輪胎了。
 交旅局表示,為規範租車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交通部公告「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僅保障消費者權益,對業者來說,也有助於發生糾紛時的責任釐清問題。
 產業發展處表示,連江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三及第二十七條之一經縣府於3月27日修正發布。第五條之三、機車租賃業者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應簽訂一式兩份,由消費者與機車租賃業者各執一份為憑。
 第二十七條之一、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之三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或違反第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或消保官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東引鄉公所表示,為預防消費糾紛及促進旅遊安全,未來將不定期與警察所、交通旅遊局、產業發展處、連江縣監理站聯合進行稽查行動,希望業者一起合作,營造友善旅遊環境,促進業者、遊客與地方政府三贏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