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中秋節為法定假日 雇主應給假給薪

  • 2020-10-03
 【記者吳嘉榮報導】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為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情形,但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是以一日換一日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以109年中秋連假4天而言,是將9月26日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上班日對調。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換班(假)可能,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行業。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已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強調,包括中秋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