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級幹部應落實「營、連主官座談」,藉由座談講話時機,援引軍法紀案例,苦口婆心、諄諄善教官兵,建立法紀觀念,進而約制行為;上級長官應適時出席指導,協助宣教,並督導執行情形。
貳、單位肇生軍紀危安事件,高階幹部應於第一時間出面處理,以掌握時效,並重視新聞處理,避免事態擴大,斲喪軍譽。
參、各級幹部對官兵休假預劃表,應落實審查及要求,不可流於形式,凡發現填寫不清或行程排訂不當,應即指導糾正;另配合休假期程不定時實施驗證,對未依規定人員適時檢討懲處,以儆效尤。
肆、各級主官(管)於平時及官兵休假前應做好家屬聯繫工作,協請家屬約制子弟營外行止,並使家屬感受部隊關懷,全力協助防範軍紀危安事件。
伍、司令部三令五申要求「不深夜冶遊」規定,然就近期肇生軍紀安全案件檢討,顯示機制功能仍未落實,請各級幹部貫徹夜間電話查勤工作,如有違反「深夜冶遊」、與休假預劃表排定不符、家屬不明官兵去向或無法通聯者,應查明檢討適懲;如深夜冶遊肇生軍紀案件,加重檢討各級違失責任。
陸、休假安全編組應結合眷駐地妥適編成,以遴派具責任心官兵擔任組長,休假前主官(管)應召集組長實施工作提示及要求重點,加重組長責任;另對執行成效良好或防範危安工作有功人員,採重獎方式;執行不力者,檢討連帶違失責任。
柒、各級對休假離營宣教,不可僵化或拘泥形式,應採座談互動、雙向溝通方式,結合案例、法紀及個人前途、家庭影響等因素,深入探討,讓官兵強烈感受違法犯紀嚴重之後果,俾落實宣教成效。
捌、各單位主官對新進、重點輔考人員休假離營前,應由主官親自實施「個別性」法紀教育,提醒與告誡守法重紀,並落實家屬聯繫,以防範軍紀案件再生。
玖、各單位主官應藉「加強官兵申訴處理時效」、「落實營、連主官座談」等措施,協處官兵疑難,使官兵對本軍各級救濟管道產生信心,提昇渠等循體制內管道救濟之意願;另對於故意誹謗、誣告他人,或循體制外管道陳情者,視情節檢討議處,以肅軍紀。
重要指示
- 2007-10-08